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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政府官员应当负责,那么党的上级官员要不要负责?从更深一层意义来说,要不要实行政党责任制?中国是一党执政,没有反对党来监督和制约,但这并不是说,执政党不用负任何责任了。
党的官员以及党所任命的官员有责任,那么执政党有没有责任呢?答案是显然的。
只有当各级党委对事故负责的时候,只有当执政党也成为责任的一部分以后,政治责任制才可以开始。
很明显,政治责任制还远远不能提到议事日程上。
法律责任也还很遥远。
党政官员如果触犯法律如腐败、渎职等,当然要负法律责任。
但如果是责任事故呢?有没有因为重大责任事故而辞职的高官进入法律程序的?至今在高官中间还没有出现。
一些事故造成很多人的死亡,可是这些事故从来就没有进入法律程序。
没有法律作为最后的制度根据,高官问责制就不牢靠,因为只有法律才是各种制度的最后依托。
要培养一种高官问责的新文化,必须从所有这些制度面入手。
行政责任制可能是个出发点,因为从目前的情况看,要和其他两个方面一起来做没有现实性。
这里有两个现实的原因。
第一,中国尽管已经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型到国家规制型(regulatory)体制,但是这个体制还远非完善。
从很大程度上说,这个转型只是在观念层面上已经完成,从体制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例如很多事故的发生,常常是因为厂房设备不够标准,这既包括某一&ldo;产品&rdo;的质量,也包括管理该&ldo;产品&rdo;的条规。
这实际上和行政责任并不相关,光凭行政责任制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需要更为基本的规制建设,而中国的规制建设还很落后。
从政治方面来说,名副其实的责任制需要民主政治来配合。
现在所实行的体制基本上还是一种只向上而不向下负责的体制。
这些官员的辞职或者是因为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是受上级领导的压力。
有多少辞职案例来自官员的&ldo;自觉&rdo;?来自上级的压力是因人而异的,一些领导这样做,另一些领导也有可能不这样做。
来自上级的压力也经常受其他因素的制约,如关系网络的影响。
如果和上层关系好,那么就不用履行责任。
这种案例在中国屡见不鲜。
一种新政治文化的形成需要自下而上的压力。
没有一种能够保证官员向人民负责的机制,各级官员就不会有有效的动力机制向人民负责。
这种机制的出现只有靠政治改革才能达成。
原刊于《信报》2004年4月25日
四中全会与党、政、军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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