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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并费入税”
的思路、做法,乃至过程、结局,同清代“耗羡归公”
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乾隆时,权宜之计的耗羡归公,作为永久的定制确立下来,养廉银成为官员的个人收入,耗羡不仅受到中央的严格监管,而且被中央用于解决有关用度。
一些地区,如江浙等地原每两赋银加耗羡五分,几年的时间就增至每两加一钱。
乾隆帝传谕各省督抚严饬有司,耗羡一项可减而绝不可增,可格外从宽断不可额外多索,违者从重治罪。
乾隆十五年(1750),户部最终出台详细规定耗羡支出的“耗羡章程”
。
地方公费再度虚悬,地方官只得再度加派,纷纷增耗舞弊,形成“耗外之耗”
。
如四川“不肖有司”
“将戥头暗中加重”
,“有每两加至一钱有余者”
。
这在“耗羡”
之外又多加的部分,称为“平余”
。
乾隆三年(1738),清廷划一戥头,不许多取。
而原有的“平余”
即成合法:“耗羡”
之外,每百两再提取6钱归公,名曰“平余”
[49]。
后各朝又不断出现新的“规费”
,再不断进行新的“归公”
。
此种反复“并费为税”
的现象,早在明末清初黄宗羲就曾有过精辟的论述。
他以为,历史上的“并费为税”
大都可以在短期内使“向来丛弊为之一清”
,然长期而言,却与初衷相反。
因“规费”
并为正税,既使“活钱”
变“死”
,公费不敷;又取消“巧立”
的“名目”
,使人们不顾“正税”
已包含各种名目的“规费”
,而得以再度“巧立”
各种“名目”
进行加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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