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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不可避免”
,说得真是轻巧之极。
单是为推行“薙发令”
,镇压士人和民众的反抗,清军当时在江南就至少屠杀了数十万人,“扬州十日”
、“嘉定三屠”
……留下了永难抹杀的血腥记录。
曾在《讲坛》上说过《聊斋》的马瑞芳教授也说:清廷大屠杀,“碧血满地,白骨成堆”
,那种残忍暴行是不应忽视的。
“文字狱有它的历史局限性,虽然制约了一定的思想灵性,但起码维持了社会稳定。”
——说文字狱仅仅是“制约了一定的思想灵性”
,太轻描淡写了!
康、雍、乾三代大兴文字狱,一代胜过一代,尤其是乾隆亲抓狠抓的文字狱案件,是其祖父两朝此类案件总和的四倍多;翻阅一下《清代文字狱档》,从中可见乾隆搞文字狱之阴毒残忍,令人头皮发麻,毛骨悚然。
当时因文字狱而获祸及受株连的人中,并无威胁“社会稳定”
的不良分子,其中大多是社会低层的文人寒士。
迄至乾隆,文字狱造成的精神虐杀、思想钳制和文化摧残,可以说是空前的。
上述列举的观点,不论其出发点为何,美化野蛮与血腥都是不应该的。
当然,对别人的言论观点,若以为大谬不然,上上者是予以理性的批评、反驳。
即使在话语权上无力抗衡,也不该诉诸非理性和不文明的掌掴。
大河网的态度
掌掴阎崇年,是旗帜鲜明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2008年10月23日09:12来源:大河网网友[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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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无锡一位勇士掌脸惩罚阎崇年的行为,是正义的行为,是一个正直的汉族人,与诋毁侮辱汉民族的敌人之间的一场斗争。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个行为,也是一个正直的中国人,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阎崇年之间的斗争。
这位勇士的行为,虽然形式上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硬性规定,但是他的行为,维护的却是更为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他维护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无锡一位勇士掌脸惩罚阎崇年的行为,是正义的行为,是一个正直的汉族人,与诋毁侮辱汉民族的敌人之间的一场斗争。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个行为,也是一个正直的中国人,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阎崇年之间的斗争。
这位勇士的行为,虽然形式上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硬性规定,但是他的行为,维护的却是更为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他维护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
所以,这位勇士的行为,是值得人们赞扬的正确行为,无锡公安机关,不仅不应当错误羁押,而且应该奖励这位勇士,奖励他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高尚行为。
我们为什么这么说?我们且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增列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罪。
该罪的犯罪构成有如下特点:客体,是指破坏我国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客观方面,以造谣、诽谤等不实之辞进行宣扬、挑唆、蛊惑,损害正常的民族关系,制造民族仇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故意(且多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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