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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法庭所要调查的事实均已基本清楚,法官令双方再做最后辩论。
詹纪凤律师首先起立发言:
&ldo;第一,关于解除婚约之事,起因皆在于被告的挥霍,当原告加以规劝,被告便恼羞成怒,致函原告,主张解约。
也就是说,解约责任系在被告方。
依据民法,被告要赔偿相当损失,以资慰藉原告所受精神之苦。
&ldo;第二,关于赔偿债务部分。
原告已将所追各款之理由和证据逐一申述,计被告所欠贷款185元,银191两,借款1385元,代向明星公司借款600元,购汽车款380两,请一并判令偿还,并自起诉日起至执行终了之日之法定利息及诉讼费,亦责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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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律师话音刚落,场下立即爆发出一阵热烈的掌声。
詹律师满面得意之色,坐下静待被告律师的答辩。
鄂森眉头紧皱,庭审至此,他已知必败无疑,但他不能就此失却自己作为律师的风度。
于是他从容不迫,起立发言。
鄂律师在答辩中首先声明林雪怀并不是无职业之人,而是系已倒闭的&ldo;晨餐大王&rdo;的店主,但他不便说明林店主当年的收益,这样的辩解,只是虚晃一枪而已。
接着,鄂律师又说道:
&ldo;原告对于本案,仅可主张解约及解约损失与向明星公司所借600元等3种,其余欠款部分,则该款系胡蝶公司之资,应由公司老板即胡蝶之父控案,而本案原告未得其父合法委托,遽行控告,应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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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森见官司要输,不得不避重就轻,将委托人林雪怀最害怕的还款问题推至另案,以救眼前燃眉之急。
最后,鄂律师又就他所承认的属本案范围的三项内容进行辩解:
&ldo;被告提议解除婚约之函,目的并非真要解约,旨在要挟,既未经原告当时同意,则该函之效力已经丧失,自不用负任何责任;至于原告要求之损失赔偿,既未证明,而60o之借款之证据也不能成立,请一并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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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森之辩解已有些强词夺理,旁听席上,嘘声四起。
鄂律师颇为狼狈,颓然坐下,脸色铁青。
林雪怀见状,知道必败无疑。
法官周达仁见所辩之事均已清楚,于是宣布:庭审至此结束。
将于7月11日上午8时进行宣判。
7月11日上午,特区法院的法官周达仁等准时开庭。
由于这天不再进行庭讯和辩论,胡蝶又有拍片任务,故未到庭,只是让詹律师一人出席。
林雪怀和两位代理律师均到庭听候宣判。
宣判结果如下:
准予解除婚约,被告林雪怀须偿还原告胡蝶已被证明的欠款及贷款计银388两,洋7602元,原告要求的精神赔偿法庭不予支持。
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三分之二,被告承担三分之一。
判决书的内容并没有出乎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预料。
但被告林雪怀明知推翻成案几无希望,仍表示要上诉。
胡蝶和詹律师商量后也决定,要对一审驳回的精神赔偿要求一并上诉。
1o月19日下午,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开庭审理林雪怀及胡蝶上诉案,旁听者仍不下千人。
这天,胡蝶已随&ldo;明星&rdo;外景队赴北平,而林雪怀也因故未到庭,双方皆由律师代理。
下午2时许,法官胡治谷宣布庭审开始。
庭审结果不外乎老生常谈,林雪怀未提出十分令人信服的理由,而胡蝶方则是得理不让人,步步紧逼。
最后,胡庭长宣布:本案延期,候调查证据再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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