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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虽强调国家主权人之意志即成为法律,这却不是说立法可以仓卒为之或恣意为之。
他的书中又有一节提及:“民法与自然法(natural law)并非二物,它们不外为同一法律之两个部分。
其为成文法者为民法,其不成文者为自然法。”
他又写出:“法律颁布于人间,没有旁的用意,只不过限制某些人原始之自由,使他们不伤害旁人,而能互相合作,对付共同的敌人。”
这句话表示立法总是将一个负因素加诸一个负因素之上,是不得已而为之。
如筑堤原为防止河水之泛滥,当然不能随处乱筑。
国家最高主权人在人民,授权委托他办事时必早已明了此宗旨。
所以他既要防止过度的使用自由,又不能过度的防止。
他本人在立法上之自由,乃技术上之自由,他可以在很多细微末节上把规章订好。
国家体制订定之后,不得任意改变,也是基于既称宪法则不得朝令夕改之意。
人民有服从最高主权人之义务,后者相对而有保护他们之义务。
这保护力量失效之时,也是服从终止之日。
如果最高主权人放弃他的政府,也不留下继承人,则国家解散,全民恢复到以前的绝对自由或无政府状态。
这样不正常之事当然不能令之经常发生。
除了这些条件之外,霍布斯也提出有野心的英雄人物、庞大的专业市镇,和专利铸币也都是国家之虑。
所以纵使他书中写下很多绝对而肯定的字语,他政治哲学上的重点仍是放任政策。
这一点早经不少有识之士指出。
一个现代学者写着:“霍布斯轮廓鲜明的个人主义使他的学说成为当日最有革命性的哲学,他之赞成君主制度,不过是表面文章。”
《巨灵》的作者不容许教皇和僧侣与国家最高主权人分权,他指出神权由于人类的迷信,但宗教也不能完全不要,它可以导人为善。
只是崇拜的仪式由国家指定,国民在形式上都要依样奉行,他们心目中信与不信,是自己的事。
“信心系神之所赐,凡人也无法以赏罚而增益之。”
所以霍布斯论宗教时属于“伊拉斯图派”
(Erastian),亦即宗教没有本身之价值,教会只替国家服务。
霍布斯是否为资本主义的急先锋和创始者?这也要看我们给资本主义的定义而定。
如果我们认为资本主义纯系一种思想上的系统,其范围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甚至像有些学者的主张,资本主义以存积资本为人生之目的,则霍布斯不能为之。
因为他认为,人类的意图乃根据动者恒动的原则,已有一种得陇望蜀之趋势,虽已丰衣足食,仍怕明日衣食之未周,因之才拚命努力,由互相竞争而动手厮杀,以至造成一个“所有人和所有人作战”
的局面。
则他的学说分明在防止这不合理之趋向,而不是鼓励其继续发展。
这也就是说他的立场仍是道德和伦理,而非纯粹之经济。
可是我们认为,历史上的资本主义既有思想,也包括一种组织与运动,而且要通过法制,所存资本才能累积。
同时私人资本经过如此之安排,在社会产生服务性质(这也是本书采取之观点),则霍布斯有极大的贡献。
只是在确定这观点之前,我们务必看清他著书时英国社会的情势,而且把他时人的见解拿来一并分析。
极端派的理论
表面看来,霍布斯之著作包括《巨灵》及《政府论》(DeCive),纯系私人意见。
内中虽提及若干历史例证,也是随性所至,其引用心理学部分,也是初次尝试。
倘使当日之人未能重视他的才华,霍布斯即无从树立他在思想史上的地位。
而实际上霍氏并未被忽视。
一方面《巨灵》一书中,坚持国王的名位在原始时代已是由人民选举,国家最高主权人不会做错事,纵使犯错也只是对神负责而不对臣下负责。
所以在议会派看来,他实在是替专制皇权张目。
而另一方面他也说及,最高主权可以属于一人,也可以属于一群人,而最高主权人不能保护人民之日,也是人民离弃他之时,又像是赞成清教徒的革命,替克伦威尔捧场,因此也不能讨好保皇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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