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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人文精神与中国社会转型(5)
问:我是广州电台的记者,想请教您一个问题。
就我的理解,西方的人文观念讲得更多的是权利、平等、自由等,我们儒家的人文思想讲得更多的是义务、规范,比如仁义忠孝。
西方二百多年来解放了人的思想,使人的创造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但是其实这并不利于社会的凝聚,而我们的儒家思想却实现了中国几千年的统一。
您觉得二十一世纪是不是轮到西方社会应该向东方儒家思想学习的时候了?
答:我不这样认为。
现在很多人有这样的说法,说西方文明遇到了危机,要靠东方文化来拯救,包括季老先生也说二十一世纪是东方世纪,我是根本不同意这种看法的,完全没有根据。
从你说的角度看,为什么以权利为本位的文化要让位于以义务为本位的文化,这也根本没有道理。
这两种文化比较起来,我认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文化是更加对头的。
要说社会秩序,我认为建立在个人自由基础上的秩序是更好的秩序,既能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又有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因此社会更有凝聚力,社会的基础更稳固。
我很不喜欢东西方文化谁好谁坏的争论,应该把注意力放在道理本身上,今天我说了西方人文精神的优点,也只是因为道理本身,我的确认为我们现在迫切需要这样一种尊重生命、头脑和灵魂的文化。
从长远来说,我的看法是这样的,人类社会越往前走,它并不是说越靠近西方文化,或者越靠近东方文化,而是越来越把各民族好的东西融合起来,应该是走这样的一个方向。
实际上也是这样,越来越全球化的时代,文化交流最后的结果是各民族的好东西越来越成为全人类的财富。
问:我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谢谢您的讲座。
在第一部分您谈到了建设法治秩序的问题,在我们中国的法治进程里并不缺乏法律,问题在于怎样执法,社会现象给了大家这样一种感觉,就是我们的政府或者说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里造成了很多对生命价值的漠视,比如说几年前很着名的孙志刚事件。
请问在您看来,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官员应该怎样去平衡这种执法和尊重人的价值的矛盾,法治和人性的矛盾?
答:首先,法律和法治是两个概念。
一个以人治为本位的社会也有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我想任何一个国家都是这样的,但是这并不等于就是一个法治社会。
我所理解的法治社会,它有一个原则,就是保护所有个人的自由,这是它的出发点和基础。
如果某项法律违背了这个原则,那么这项法律恰恰是对法治的违背,是和法治相反的东西。
你举的例子实际上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在孙志刚事件中,收容条例作为法规是违背个人自由原则的,所以不是法治,而是法治要废除的东西。
事实上,通过这个事件,社会上很多学者呼吁,最后的确把这个条例废除了。
我们长期是人治社会,有很多这样的东西,会逐渐发现它们是违背法治的,逐渐把它们废除掉,我们是在慢慢进步。
作为行政机关应该怎么做,我认为现在主要问题是政府权力太大,不受约束,无法监督,人治的成分太重,所以关键在于缩小人治成分,逐步健全法治。
至于具体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做,如果他觉悟和水平足够高,就应该尽量低调执行那些违背法治精神的法规,他没法废除它,但是可以掌握好一个度,采取通情达理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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