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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权的“放”
与“收”
雍正“耗羡归公”
,实行养廉银制度,使地方官府的公私费用有了经常性的合法来源,同时使长期以来漫无限制的私征加派受到了约束。
然而从财权角度,对于“耗羡归公”
,实际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是“放权”
。
此种观点认为,“耗羡归公”
以前基本不存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划分,国家田赋收入除用于支付官员俸禄、政府运转等开支外,也会部分用于大型水利、道路设施、地方宗庙的建设,但农村基层社会的公共服务大多依靠基层社会组织和士绅阶层。
“耗羡归公”
以后,初步建立了中央—地方的分权财政框架。
田赋正税归中央财政;正式的田赋附加收入“耗羡”
归地方财政。
地方财政除了支付官员的养廉银外,留出部分“公费”
用于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从财政体制上开创了地方公共支出的先河,使部分从农民手中收取的财政收入返回用于农村的公共事务。
“耗羡”
作为田赋附加制与补助金制度的结合,是地方财政体制形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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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是“收权”
。
此种观点认为,“耗羡归公”
是清廷高度集中财权的做法。
高度集中财权自明代即如此,以诸多税费合而为一的“一条鞭法”
为典范。
清代在“耗羡归公”
的同时,有与“一条鞭法”
异曲同工的“摊丁入地”
。
“耗羡归公”
则是清廷以“费改税”
的办法,将地方主要规费耗羡改为正式税种,“统收统支”
,所谓“收入上缴、支出下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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