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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贩稻米并不仅仅是张元隆一家所为。
在康熙五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的御门听政之后的重臣会议上,康熙就指出,“张伯行曾奏,内地之米,下海者甚多……其载往千百石之米,特为卖与彼处耳”
[42]。
那为什么稻米私贩出洋屡禁不止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管理的不完善。
《大清律例》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增补例文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的,而这一完善的过程到乾隆年间才大体完成。
康熙年间的例文是很粗疏的。
《大清律例·兵律·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条的律文仅仅笼统地规定:“凡将……军需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
。
[43]而“军需”
的概念是很含糊的,稻米难说包括其间。
康熙年间的例文仅仅指出“凡沿海地方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私造海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枭示”
[44],没有明确“违禁物品”
的外延。
真正明确规定严禁稻米出洋贩卖的例文直到乾隆元年才定例——“奸徒偷运米谷潜出外洋接待奸匪者,拟绞立决”
[45]。
张元隆之流正是钻立法的漏洞,大行稻米出洋贩卖的生意。
而立法的粗疏,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康熙朝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摇摆不定。
顺治十七年定例,民间禁止私造双桅海船,违者斩立决。
康熙二十三年重开海禁,将私造双桅海船的刑罚减为充军。
至康熙四十六年,商、渔船皆编甲取结,因而桅之双单并从其便矣。
[46]这实际上给张元隆船队“立意要洋船百艘”
的宏伟计划的实现创造了较好的政治环境。
但是随着康熙末年江南大案迭起和由海盗迭生而造成的东南海疆形势的恶化,这一相对宽松的对外贸易政策逐渐发生逆转。
张元隆案实际就是康熙收紧海外贸易政策的第一个信号,是康熙五十六年南洋禁航的先声。
康熙默许张伯行摧残张元隆船队的初衷固然有他的道理,因为站在维护清廷对江南的宏观控制的立场上,康熙的选择就是没有异议的。
然而如果以对康乾盛世的历史反思的大视角来重新审视“大海商风波”
的话,那么康熙的选择是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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