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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的耗羡成为中央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中央发放“养廉银”
给地方。
“通过这次收入分配的调整,财政集权中央的程度大为加深,地方经费虽有一定增加,但财权却相对减弱了”
[41]。
两种观点都给人以启迪,都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
问题在于,首先整体上做为前提、与双层统治格局对应的财政结构不够明晰。
从明清鼎革到康熙,清朝一方面沿袭明朝已破败的以黄册、鱼鳞图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编审制度,一方面进行了80年旨在厘清赋役征收的改革。
事实证明,脱离实际、不能也并非作为赋役征收依据、只是提供相对“均平”
征收方案的黄册和鱼鳞图册没有存在意义,清廷最终永停编审,并从赋役征收实际依据的所谓“原额”
出发,经过康熙“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摊丁入地”
等步骤,确立了“定额化”
的赋税制度。
赋役征收改革,如陈支平所指出,无论“实征红簿”
、“三联串票”
、“易知由单”
、“自封投柜”
、“滚单催征”
,还是“顺庄编里”
、“均田均役”
,都是清统治者希望把赋役征收对象直接落实到个体家庭(亦即财政“单一式”
)的尝试。
但不能说取得成功。
“摊丁入地”
后,赋税征收“定额化”
,上层政权征收主要赋税——地丁钱粮,直接面对的主要对象成为少数约为11的人口而占有约70土地的地主和富农[42]。
征收赋税是上层政权统治基层社会的主要体现之一,这应该是反映了地主经济在较为彻底的意义上成为传统社会经济总合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国”
放弃了与“家”
对土地和人口的争夺,转而依靠地主阶层实现对基层社会统治、整体上是双层统治格局的事实。
对应双层统治格局,清代的财政体系由国家财政与基层社会财政构成。
国家财政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府从社会汲取的财力总和,源于赋役、其他法定税课及耗羡、陋规等财政经制外收入,财权集中于中央,统收统支;基层社会财政源于基层社会组织的代表士绅阶层自筹(包括摊派、募捐等),自收自用。
需明确,在此讨论财权的“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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