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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认定,阎崇年该人已经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增列的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罪。
所以,无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拘留,无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起诉阎崇年,这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
而惩罚阎崇年的这位勇士,与阎崇年并无任何私人恩怨,但是他与阎崇年之间的斗争,绝对不是什么不同历史观的不同,也不是什么不同学术之争的问题,而是一个维护国家法律的中国人,与煽动民族仇恨以及民族歧视罪行的阎崇年,这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斗争。
所以,从本质上说,这位勇士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公益行为,是值得赞扬的行为。
这位勇士,惩罚犯罪分子阎崇年的行为虽然有些越权,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方式虽然有些不当,因为惩治阎崇年这种刑事罪犯,毕竟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为范围,而且阎崇年还未经审判,还毕竟只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尽管在维护法律上的方法方式上,这位勇士的行为值得人们商榷,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位勇士的行为,维护了国家的法律,制止了罪犯的犯罪行为,这不仅无过,而且有功。
对阎崇年的犯罪行为,有些人以什么学术研究的幌子,为阎崇年的犯罪行为作辩护,说什么这是学术观点,而不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罪。
那么,就让就让我们再深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事实上,在德国等许多欧洲国家,任何人如果以“研究历史”
的名义,就算在其言论中大量使用所谓的历史事实,而发布否认第三帝国屠杀犹太人的任何言论,都是非法行为,是刑事罪行,要要被关进监狱的。
同样,如果一个人,跑到以色列,以研究历史,探讨学术的名义,而发布否认犹太人大屠杀的言论,他的这种行为,就不是学术研究,也根本不是发布政治性言论,而是明确的一种政治活动,更是一种明确的政治宣示,而这种行为,既然绝对不是什么学术探讨以及历史研究,当然人们就只能以发表政治言论来对待之。
所以,如果这种罪犯,以为他的政治宣示大讲历史,就可以欺骗广大的人民,从而胆敢明目张胆地挑战法律,丧心病狂地触犯法律,则这种生物不是邪恶的白痴,就是阴毒的魔鬼。
而正义的人们,自然有权采取任何手段,惩罚这些打着学术研究的幌子,而兜售其邪恶的政治宣示的犯罪分子。
如果一个人,在以色列宣称:
“迫害犹太人是民族文化的一种交流形式,不能上纲上线”
“焚烧犹太人书籍以及迫害犹太人的水晶之夜,有它的历史局限性,虽然制约了一定的思想灵性,但起码维持了社会稳定”
“屠杀犹太人更多的是凝聚了德国人民的团结,其中造成的某些局部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
“希特勒的屠杀犹太人,客观地为以色列建国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对希特勒要客观评价,毕竟他的种族灭绝行动创造了以色列国”
(注:以上观点模板借用网友对阎崇年“学术”
观点概括而成的“阎崇年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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