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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是正常的,不能当作任何证据。
&rdo;这位名叫隆文元的中国辩护律师是公
正的。
虽说这个谈话是如何美其名曰&ldo;别具一格的谈话&rdo;,但这又是何等荒唐的发言?首先,这个名叫隆文元的人物就令人奇怪。
山本原先称之为&ldo;催文元&rdo;(单行本《我所认识的日本军》,上册,第二八六页),不久又改称为&ldo;隆文元&rdo;(单行本《一个异乎寻常的亲身经历者的偏见》,第八十五页。
单行本《我所认识的日本军》,下册,第二四六页)。
然而,这都错了,正确的应是崔培均(参与砍杀百人比赛的n少尉的辩护人)。
而且,&ldo;公正的中国辩护人&rdo;不是这个崔塔均,而是少尉的辩护人薛某(参照n少尉的狱中通信‐‐《偕行》,载一九七○年六月号第三十二页,九月号第三十四页)。
纰缪百出。
再说,&ldo;中国辩护律师&rdo;的发言,大概是指两个少尉被判死刑后所提出的&ldo;上诉申辩书&rdo;草案中的记述。
其中只有&ldo;贵判决书虽说以出现为数众多的白骨丛葬地点为证据,但在被告等未到之处亦出现儿千具白骨,以此不足以成为断定被告的行为之某些证据&rdo;(铃木明:《&ldo;南京大屠杀&rdo;的无稽之谈》,第八十四页)。
所谓&ldo;原先就有墓地,出现人骨的现象是正常的,不能当作任何证据&rdo;等等,什么地方也没有写呀。
铃木明从曾任第十六师团参谋长的中泽三夫少将那里听到的谈话中有这样一段话:&ldo;中国方面从南京附近收集尸骨,说是有多少多少具尸体。
但是,在南京城外南面有无数墓地,因而以尸骨之数说日本人杀害了多少人等等,这是完全错误的&rdo;(前引书,第二三四页)。
山本肯定是将中泽三夫少将的话改换成中国辩护人的谈话。
他这样剪裁资料,实在令人费解。
此外,山本在与会田教授的谈话中还谈到了另一件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
会田说;&ldo;即使胡作非为,能杀一万个人吗?这无论如何是不可想象的。
&rdo;山本回答说;&ldo;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员帕尔也说这是绝对不可信的。
同一个人于同一时刻在各处目击屠杀情况,这是不可能的。
所以要杀人,大概是为了要在十二日至十七日间强行稳定局面。
&rdo;(《季刊:历史与文学》,一九七四年春季号,第八十五页)
应当认为,这里所谓印度代表、审判员帕尔的&ldo;话&rdo;,是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作为少数意见而在该审判员的判决书中叙述的。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该判决书里怎么也找不到所谓&ldo;同一个人于同一时刻&rdo;云云的记述。
如果要寻找类似内容的记述,或许可以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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