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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忘懒得理他,这个问题很难回答。
只要你回答了,在法庭上就对你很不利。
赃物?肯定不行。
宝石?你知道是宝石?怎么知道的?也许是玻璃呢?
一名中年胖子挤出人群,看见警察手上宝石松口气:“还好,还好。”
他不关心谁是贼,他关心宝石是否完好。
但他开心的太早了,一位五十岁的老者接过宝石,手一握就下定论:“假的。”
中年人面向袁忘急问:“真的在哪?”
袁忘:“……”
不回答任何问题。
中年人抓住袁忘衣领想逼问,袁忘一额头磕在中年人的鼻子上,中年人鼻子喷血后退。
警察踢袁忘腘窝,想将袁忘放倒在地。
袁忘一动不动,提醒道:“非法使用暴力,你们两个都要下岗。”
警察反问:“什么暴力?你没反抗我们会用暴力吗?”
袁忘道:“你们触犯了警察法第x款,第x条。
在控制嫌疑人之后,未对嫌疑人进行有效保护,导致嫌疑人被袭击。
并且嫌疑人在被袭击之后,你们未控制袭击者,反而攻击嫌疑人。”
警察不甘心:“他只是抓了你衣领。”
袁忘:“抓,拍,打,挠,碰,击等空手动作术语中,抓仅次于击。”
抓属于对人的控制。
袁忘并不是开玩笑信口胡说。
在刑案中动作描述很可能决定一个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罪。
一直没吭声的年纪较大的警察,一听就知道是同行。
他不好说明白,问:“你拿宝石了吗?”
袁忘:“没。”
警察问:“这块石头怎么来的?”
袁忘诚实回答:“我拦住了一个人,他说五百刀钱干24小时苦力就差不多了,不值得玩命。
我告诉他人可以走,但得把东西留下。
他就把这东西留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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