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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法律最终解释权归我方所有(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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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性质证之后,鲍龙鑫紧接着道出自己的观点。

王舒琪被起诉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前者三年以下,后者五年以下。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如果两个罪名都成立,那么将会以寻衅滋事罪来处罚,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可如果把寻衅滋事罪给驳倒,只剩下诽谤罪,那么王舒琪的刑期最高不会超过三年。

一个三年以下,一个五年以下。

这差距不可谓不大。

反正诽谤罪是肯定没得辩了,还不如主动认罪认罚,给合议庭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再顺势反驳寻衅滋事罪。

以退为进,避重就轻!

这就是鲍龙鑫的诉讼策略。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并且都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鲍龙鑫站在那里,略带紧张地说道:“而我方,我方当事人只是在网络社交平台上发帖,其行为固然构成诽谤罪,但并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

“因此,我恳请合议庭判定我方当事人寻衅滋事罪不成立!”

听到这里,林北不由得暗暗摇了摇头。

学艺不精啊哥们儿。

这不纯纯送菜么?果然。

鲍龙鑫刚说完,张三便站了起来。

“对方律师有点东西,但是不多。”

“你刚才在那里列举了半天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说的很对,但如果我拿出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问阁下如何应对?”

张三面带微笑,淡淡说道:“《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编造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符合你刚才说的寻衅滋事罪第四种情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鲍龙鑫:嗯?(〃?????)ゞ嘶!

想起来了,当年司法考试的时候貌似就考到这个来着。

但好像……应该……也许……大概……不是这么解读的吧?“呃……虽然这个司法解释确实有这些内容,但我认为公共秩序指的是公共场所秩序,我方当事人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帖,这个并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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