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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雪怀的回答显得苍白无力,旁听席上的人们都微微地摇头。
詹律师抓住机会,大声说道:
&ldo;被告早已坚决表示要解除婚约,到庭后却不欲解约,其目的实际上在于不愿负担解约名义,为何不愿负此名义?实为不愿还款和赔偿原告损失!&rdo;
詹律师的话一针见血一语中的,林雪怀被当面撕下伪装,神情极是尴尬。
接着,法官开始审理借款和购车之事。
借款之事十分棘手,胡蝶和詹律师研究后,决定略去较小的款项,而在大数目上入手。
所以当法官问道:
&ldo;原告,你们讲被告借了你们许多款项,可有什么证据?&rdo;
詹纪凤举着一张支票,说道:
&ldo;略去小数额先不提,这600元现金是胡女士向明星公司替被告代借的。
&rdo;接着他又指着支票的背后,说道:&ldo;被告拿着支票去银行取款的时候,在支票后面盖上自己的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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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接过此支票,问林雪怀。
林雪怀辨白道:&ldo;此票是我代原告向银行取款,取得现款后即已交付原告,这并不能证明票上之款,即借为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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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雪怀以为如此回答滴水不漏,正暗自得意,猛然詹律师问道:
&ldo;有无交款证据?&rdo;
林雪怀一愣,顿时脸上变色。
真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第一次庭审正是被告向原告索要借款凭证,今番却是原告向被告索要交款凭证了。
仓促之中,未及多想,只得用了胡蝶上次回答提问时的现成答案:
&ldo;因我与原告系未婚夫妻,且不知有今日之事,并未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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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雪怀彻底地落入詹律师和胡蝶事先为他准备好的套中。
若承认未婚夫妻间不留字据有理;那胡蝶第一次庭讯所控林雪怀各项借款即当成立,若认为只有留有字据才能认可,那林雪怀所说600元已交胡蝶,则口说无凭,不能成立。
法官接着审理购车事。
胡蝶说道:
&ldo;购车用的380两银子都是由胡蝶公司支票分三次支付的,这里有支票簿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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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雪怀看到那些支票,知道抵赖不得,只得狡辩道:
&ldo;不错,买车的时候是由胡蝶公司用支票付的,但没过几天我就将买车的钱全部还给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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