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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罚咱们好多钱吧?我可没什么积蓄!”
老玉米委托了一个律师去应诉。
法庭上老两口声泪俱下,旁听的好多组员都哭了,老两口当着法官的面打了古素一个大耳光说没照顾好姐姐,三口人哭成一团。
判决书下来了,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发起组织者米先生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不承担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出现意外后也履行了必要的报警、救助义务等为由驳回了古家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古家父母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最终判决: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我国,城市探险运动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活动方式。
该种运动一般有多人参加,在组织形式上一般具有以下特点:活动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或称领队负责安排探险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组织者同时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探险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即所谓的“aa制”
,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城市探险虽不属于经营活动,但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的一种,领队属于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所谓的“合理限度范围”
,就要考虑该活动的性质、特点,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就米先生与古佳家人之间的纠纷案件的情况,一中院认为米先生是这次城市探险的发起者,同时也是组织者。
根据查明的事实,米先生于2010年12月15日在电话预约的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路线、行程安排,装备要求、活动强度、风险提示等。
应当说米先生在发起城市探险之初,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
一中院认为:首先,米先生也只是一个城市探险的爱好者,非专业人员,没有理由要求他们此时对风险的预见十分准确。
且活动系经全体参加者同意,并非组织者个人行为。
在事发当晚发现古佳失踪后后,米及全体队员采取了电话寻找直至报警求助等救助措施。
米及全体组员采取的救助措施符合当时的客观环境及自身条件,不能认为是没有积极救助。
而古佳本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理应了解该类活动所具有的特殊自然风险,但鉴于古佳毕竟在米先生组织的活动中遇难,给其父母带来巨大悲痛。
出于道义上的考虑,一中院建议米先生向死者父母道歉,以使其心灵得到安慰。
最后,一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古家父母的诉讼请求最终没获支持。
古家父母愤怒地指着法院的天棚高声叫骂:
“你们这些王八蛋!
我女儿做鬼也不放过你的!”
法官请老两口控制情绪没深究。
老玉米等一干人等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擅闯民宅被处以罚款并治安拘留15天。
公安也有了下文——
刑侦勘察初步结果出来了:
剧组死亡16人为枪伤,均为刘美娟所持道具枪内发出子弹所杀;
刘美娟系颈部窒息死亡,符合上吊死亡的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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