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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能运载不同而又笨重的货物,而无其他国家能与之竞争,所以前述市场投机的事业,也要有如此下层的坚韧耐久的工作支持,否则无从有组织的展开一种有秩序的商业经济。
中外学者有时提及,中国北宋期间、明清之际,有商业资本活跃的情形,并提出一个全国市场的形貌。
乍看起来,好像与欧洲的国际市场不相上下。
但是仔细比较以后,则可以指出中国从未产生一个如此各地区各就所长,分工合作到如此程度的局面。
同时荷兰人已经在西欧和北欧有了相当的制海权,中国历史里更无此事例。
至于阿姆斯特丹,10万人口中特权阶级执国家经济各前进部门之牛耳,又通过共和国之特殊体制,左右其内政与外交的情形,更不是山西商人或徽州商人可以梦想之事,即本书最粗浅的解释,也可以说明两方有天渊之别。
过去有很多学者强调荷兰商人是靠剥削掠夺殖民地来累积资本。
20世纪后一般的看法则重视历史上的小商人刻苦成家,如莫特里所说的,“渔人和河上的筏夫成为海上的冒险家和商业的皇子”
,以及“穷困的法兰德斯织工变成雄厚的制造家”
。
这种情形诚然有之,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的绅商,并非在17世纪初期突然发富。
即如我们列举以上银行、股票市场、造船和国际贸易的展开,也隐约可以推断其后面必有一段艰难创造的背景。
但这也不是说剥削掠夺并未发生,这一点即荷兰本国的历史家也不隐讳。
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2年,资本650万荷币(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0年,只有资本30000镑)。
这公司由不同之“厅”
(chambers)组成,阿姆斯特丹厅即承担公司一半的债务。
在10年之内,公司只发放一次红利,然其数额为股本之162%。
世纪中期,这公司在东印度积存储币金即达2000万荷币,为当初投资之三倍。
原来东印度公司经过全国议会立案的时候,荷兰尚在战时,这公司被赋予在它武力能克服的地区执行国家最高权力的任命,所以公司的海外执行人等于大帝国殖民地的开拓者,早有立法的根据。
荷兰人独霸远东治肉香料专利权的经过,早经以前的作家一再详细叙述。
过去葡萄牙人首先进入东方,只控制着印度至红海间的水道,使印度洋运来的香料都落入他们手中(详第二章)。
荷兰人的办法是摈弃所有中间人,直接进入产地,故舍亚洲大陆而进入印尼。
在当地的政策,也非常的简单,凡出产香料的主要岛屿,即以武力占领,不能占领或其他出产较少的地方则将其作物破坏,甚至将其岛上人口杀戮迁移。
荷兰人能较葡萄牙人及英、法人占优势者,端在其资本组织雄厚,如每三四年即装备能战斗之商船50艘进入此地区,所以有足够的力量将对方封锁困住,或使用武力,在某些场合,不待交涉即开火。
1619年以巴达维亚(Batavia)为设防的根据地,禁止他国商人履足香料群岛(spice islands,西塞蒲斯与新几内亚间的岛屿),几乎完全垄断了肉豆蔻和丁香的生产,也掌握了胡椒与肉桂的供应,欧洲香料市场的价格可以一次陡涨二倍半,即是此故。
印尼的土人也受他们统制,酋领被任为摄政阶级(regents),以封建方式受荷兰东印度公司管制。
荷兰人控制的生产以后也延伸到其他物质,如咖啡、靛青、奎宁。
土著的供应某时候甚至成为一种上贡制度。
荷属东印度的农业自此世纪后受国际市场支配。
西印度公司组织于1621年,当时与西班牙的停战协定已失效。
西印度公司也以拦截西、葡越洋的商业,夺取他们在美洲的殖民地(如巴西)和贩卖人口为要事。
宋巴特曾指出,此公司在1623到1636年间制造船只800余艘,可是同时期却截得敌船540艘,其船货价格已两倍于造船时投入的资本。
1628年一次截获
西班牙船只上的白银总值荷币800万元。
种种的发展使我们只好相信克拉克所说:“资本主义不仅是一种商业的事体,一半是征服占领,也可以说一半是对缺乏抵抗能力的土著所加的一种抢劫。”
阿姆斯特丹保险公司本身拥有战舰60艘巡游各地,也只有在这情形下获得确切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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