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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荷兰人企图独占治肉香料的生产,不惜戕害东南亚土人,又在西半球大规模贩卖人口,亦仍就追随“唯利是图”
的宗旨,不受人道主义约束之故。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研究资本主义,就无法划出一定的界限,将资本主义说成一种孤立的和抽象的因素。
也不能因为资本主义之成为一种组织与一种运动的过程中产生了某些好与坏的事迹,就凭着这些事迹来臧否资本主义。
站在20世纪的末期,我们承认资本主义是推进现代社会的一种工具,在这种发展之中,荷兰曾提供实质上的贡献。
除非先站在技术的立场,将荷兰独立的沿革和背景作较详尽的叙述,我们无法确定哪些因素可以在长期历史之发展中算作资本主义之特质,而哪些因素只能算作个别和偶然的背景。
我们今日泛称的荷兰,正式的国名应为尼德兰王国(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她在16世纪独立时,则为尼德兰联邦(United Provinces),或称荷兰共和国(DutchRepublic),荷兰(Holland)不过是7个省(今则11省)当中之一。
这个国家与比利时、卢森堡在中世纪统称“低地国家”
(Low Countries)。
其全部地区里虽有民族语言之不同,在荷兰独立之前却未曾在历史上以如上三个单位的政治体系出现。
荷民过去也缺乏组织自主国家的经验。
或因欧洲中世纪封建影响浓厚,各处地域成为公爵、伯爵世袭的产业及公主、郡主的嫁妆。
其有效的政府,总在最下端。
即在1500年前后,西欧之民族国家(national states)只有英国、法国和西班牙算是粗具胚胎。
以上各国疆域完整,界限明显,境内人民语言一致,历史上又为强有力的王室控制,才能规模粗具的表现一些现代国家的形态。
但这种表现仍极有限度,因为过去政府功能简单,财政权与警察权多为下级威权所操纵(详第一章)。
今后由于新时代的需要,王室准备向全国国民抽税,成立常备军,创设文官组织(bureaucracy),厘定司法制度,势必与新兴的和旧有的势力发生龃龉。
又因主教(bishop)权责涉及宗教与信仰,更容易引起全国的骚动。
西欧近代史里的好几个世纪,都在这种冲突中度过。
英国的内战、法国大革命,即是这种改组的高潮及尾声。
本章要指出的是:低地国家历史上缺乏一个有力的王室,不能参照以上各国的情形,进入中央集权体制。
此地刻不容缓地需要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在这种双重条件之下,才有荷兰共和国之登场。
另外还有一个妨碍低地国家实行中央集权的因素,则是其中市镇林立。
根据中世纪的习惯,每个市镇,获得封建诸侯的特许状(charter)而有豁免权(immunity),封建法律只行于乡间,城墙之内概不适用。
自治的市民(burgher)有权自行立法,各诸侯不能直接向市民全面抽税,即使情势需要,封建诸侯向各市镇有所需求时,也要以磋商及自动捐助的名义承办。
大批的市民当初多是穑夫(serf或villein,一般译为“农奴”
易生误解,本书统称为穑夫),或是穑夫之子孙。
西欧一般的习惯法,只要在城市里居留一年零一天,即成为市民,有些地方只要101天。
但是在低地国家里,有时只要40天即可以算数。
地产的贬值,也是市民力量抬头、封建力量江河日下的一种象征及推动的力量。
城镇之内虽然市民自治,其地产仍为封建领主所有,当初按裂土分茅(subinfeudation)的方式,由下层掌管不得买卖(如果可以自由买卖,则整个封建制度无法维持)。
可是市民在地产上筑有房舍,他们向封建领主所付地租不能因时价而调整。
所有房屋,根据习惯法为动产。
所以在新时代货币流通物价大涨之际,地租已不复成为一个值得考虑的因素,房租则随着物价而高涨,市民拥有房屋者,逐渐漠视地主之存在,有喧宾夺主之势。
低地国家经济的发展,也拜地利之赐。
阿姆斯特丹已北通波罗的海(其中通过丹麦与瑞典间之海峡路线为荷兰人首先创用),这整个地区之内又有三条主要河流来自德、法之腹地,经此而入北海。
内中斯克尔特河(Scheldt)与英国之泰晤士河隔英伦海峡正对,总管这河流入海之安特卫普(Antwerp)与布鲁日(Bruges)(今日同属比利时)同时成为中世纪以来欧洲之重要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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