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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作家所说,是私人资本能继续不断增集,从另方面说来,其所以如此,不仅法律之条文如是,人民一般的思想以及生活习惯也已接受这公平而自由交换的原则。
此种情形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迄未发生。
分析内中原委,属于本书结论之范围。
现在我们开卷时即要说明,这种“有效率的私人财产权”
之原则,历来不为中国法制所支持。
宋朝的朱熹乃一代大儒,他注释的《四书》,是为以后各朝代开科取士的标准。
他在江西任地方官时曾发布“晓谕兄弟争取产事”
的一篇公告。
内中提及“照对礼经,凡人子不蓄私财,而律文亦有别籍异财之禁”
。
表面看来,此不过是一位模范官僚不接受亲戚家人争产的诉讼,而责成父兄族长调解以保全“风俗之淳厚”
。
但骨子里即暴露了传统官僚组织以道德代替法律,不承认私人财产权的特色。
我们再看明末模范官僚海瑞,他也曾留下一段文字,提出他审问民事案件的方针:“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
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
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
两人之间相去约400年,彼此都不顾及内在的公平(intrinsic justice)。
亦即在官僚面前,原告与被告本来在人身上的不平等,因血缘关系、社会身份及道德品质而互有上下。
官僚重要的是保存这梯级的社会价值,而可忽视诉讼之性质及提出诉讼之动机。
换言之,法庭审案原不是为民服务,可以置案情的经济性格于不顾,而只着意保全中国传统的社会组织。
朱熹与海瑞同为传统的好官,可见得他们看来离奇的态度,出于一种千百年以来已成为风俗的思想与信仰,不是单纯的司法问题。
归根结底,西方的封建社会,下端缘始于部落组织,法治(jurisprudence)之传统注重实事之需要,在细微末节之中造成成例,积之而为传统私人财产权自始即受重视。
中国则在公元以前,即因防洪救灾及对付北方游牧民族之需要,构成庞大的官僚组织,注重意识形态的一致,各种职掌也强调其一般性,成员才能互相对调。
而下层组织又历来由官厅指令造成,如北魏之三长制(邻、里、党)、北宋时之保甲。
加上中央政府向全民直接抽税,历来各朝代都有“均田”
办法,造成大数量的小自耕农,作为当兵纳税之基础。
政府不顾坐视财富之集中,遂致生产单位分割至小,税收杂碎零星,如此一来,小民固然请不起律师,官僚组织也无力创制复杂之法制理论。
所以中国社会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由来已久,其以道德代替法律,更以息争的名义,责成里长甲长乡绅族长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一方面将衙门的工作分量减轻,一方面则阻塞低层社会里各种经济因素公平而自由的交换(因为只有最原始型的交换才能被众目公认,稍带现代型的分工合作,及于较繁复的契约关系,即无社会之保证)。
这和诺兹及汤姆斯所说有效率的私人财产权,直是南辕北辙。
有了以上历史之背景,我们再回头提出这问题,“为什么中国不能产生资本主义”
,就不难解释了。
本来资本主义就是一种出奇的体制,应特殊需要而产生。
即是西欧的国家亦要通过一段艰苦的改造,才能成熟而成为今日公认的资本主义国家(见第四章)。
亚当·;斯密曾谓有两种“系统”
,可以增进人民的财富,一是农业的系统,另一则是商业的系统。
他接着又说,商业的系统乃是现代的系统。
此即资本主义,因为别无他物符合其所形容。
克拉克指出,用资本主义这一名词概括现代经济制度是19世纪社会主义者发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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