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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很多抽象原则出于感觉之后,例如我们必先能辨别红色非白色,以后才能领略色彩相对之理。
以这种辩论的方法,洛克替当日的经验主义(empiricism)打开出路,而有意推翻伦理上及宗教上的武断。
其他两种小册子,通常称为《政府论二讲》(Two Treatisesof Government)。
第一篇为驳斥菲尔玛(Sir Robert Filmer)的论调而作。
菲尔玛的著作在身后出版,仍是替君权神授说张目。
他从圣经里人类祖先亚当说起。
亚当既以祖考的地位管制他的子孙,以后的君权也都产生于同样的方式。
国王不用与人民订合约,等于父亲无需与儿辈订立合约。
(本书作者按:这与中国传统的君权观念极为接近。
)国王加冕的誓辞已经说明他只采用好的法律。
至于法律是好是坏,由他作主。
人类的自然状态不是平等,而是君主制。
所谓天赋人权,人民有选择地组织政府,只是犯上作乱之阶。
洛克的驳斥,今日很少被提起。
大概由于他著书时,一个国王已因坚持己见而被弑,菲尔玛书出不久,另一国王又因国民拥戴外来的王子而被驱逐,至此君权神授和以宗教领导政治的主张都已不攻自破,也毋须再三辩驳。
几个世纪之后的今日,仍旧传颂不绝的乃是洛克的《政府论二讲下编》(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因为这篇文字较有积极性,而且把著者多方面的见解汇集于一处。
洛克的小册子也根据圣经,把《创世纪》当作历史看待。
书中说及亚当和夏娃有养教儿女的天职,可是他们管制的力量是暂时的,只适用于儿女助弱之时,且仍要合于理性。
儿女既已成长,则这种管制的力量已无必要,幼辈可能尊敬长辈,不一定要服从父母。
至于父母有时候以遗产为饵希望儿女继续服从他们,则已是生意,有如合同关系,不能谓为天赋父母如此之权力。
在另一段,洛克也把婚姻关系定在主要为繁殖之用。
人类的婚姻关系较其他的动物为长,也较坚定,乃因人类之婴孩需要长时间的教养。
前儿尚未成年,次子又已出世。
自然法则之需要夫妇关系长期继续,无非这种原故。
如果其目的达成,只要夫妇间有适当的经济安排,没有理由不能中断其婚姻。
法官判案,只能根据这原则。
虽说洛克所述,纯站在研究政府的立场否定父母和男人有绝对和永久的权力,有时他也说儿女是因感激父母养育之恩而自动扶助他们,或者因为习惯的关系,在小事上对父亲让步,夫妇因一同养育儿女,可能培养共通的兴趣,这些情形纯系私人和个别的感情,已与他所说的权力与义务无关。
这些议论在今日看来,已属司空见惯。
但在17世纪则已将唯物主义和个人主义推上最高峰。
其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制相比,两方之距离更为明显。
即在本世纪初年,中国社会根据“三纲五常”
的教条,认为服从长上、孝顺父母、举案齐眉不仅是风气所关,而且也是个人人生的目的(换言之,亦即认为这都属于自然法则)。
政府和社会提倡之馀,并以实力强制执行之。
我们在评判是好是坏之前,先要看出当中一个绝大的距离。
洛克的宇宙,既不用以支持君臣、父子、夫妇永恒不变的秩序,那么人生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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