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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户幕府对日本历史最大的贡献,为其保持长期和平。
自1636年施行“锁国政策”
后,日本人不许航海外渡,在海外之日本人不许回国,违者判死刑。
外来船只仅限中国及荷兰籍(日本此时禁基督教,荷兰人承允不作传教工作),交易限于长崎,日人在港内筑有人造岛屿,称为“出岛”
,荷兰人只许居留岛上。
葡萄牙人曾两次派员与幕府交涉,希望稍宽成命,但是使节团61人随即被拘禁斩首,只有少数人被遣返报告经过。
幕府成立之后,各藩不得擅自筑城。
自1635年实行所谓“参勤交代”
。
所有藩主都要亲至江户,参加将军近旁的各种仪节,并且在名义上担任防卫工作。
基本上各大名分为两批,每年轮流驻扎于江户,并自备府寓,凡随从人员、经行道路、器具装备,都有极详细的规定,而且期满藩主回藩,其家属仍留江户,所以有些历史家指之为一种人质制度。
此外也有一批大名,被派半年轮值,而远处之藩主稍有例外,轮值较稀。
以经济方面而言,参勤交代制在日后之东京造成大规模的消费市场,使财富集中,刺激金融经济的发展。
加以幕府规定各藩剩余之谷米,只许在江户及大皈发卖,更促成都市之繁荣。
江户政权既为封建制,则诸藩财政上自给自足,各大名除有不定期及不定量之“献金”
外,不向幕府缴纳赋税,其内部之开支亦由诸藩自理。
幕府军事行动或大兴土木时,诸藩供应人员,并且担任后勤。
平时则各藩自理其境内治安,自理其诉讼事件。
德川幕府只颁布一般法治之原则,如“武家诸法度”
,各藩各自颁行“家法”
,大概仿效江户之饬令,法律带有儒家伦理之气息,如奖励向学,严禁骄奢淫佚等等。
“幕藩之关系”
至今未有定论。
理论上有高度的中央集权,而事实上有相当程度的地方分权。
世界史中无相似事例能与之相互印证。
又如堵藩内部之管理,亦非全国一律。
大凡封建(feudalism)则有“次层封建”
(subinfeudation),大名之下,各陪臣(real vassal)本应层层节制,并且各有采邑(fi6f,日人称为“知行”
),土地也不能买卖,封建才与庄园制度(manorialsystem)互为表里。
日本封建制度初创立时,大体也都保持这种形态。
武士称“侍”
(中国字之“侍”
,读音samurai,日本人也企图将之与“士农工商”
之“士”
等量齐观),传统习惯,其髡发与旁人不同,身带二刀,长刀战斗,短刀准备战败自裁,上自将军属下之大名及“大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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