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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力量。
这种组织基于内中各种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换,前已言之。
要使其如此,则不能再放弃私人财产权,只有更加强私人财产权。
《巨灵》出书之日,距查理一世受刑及掘地者滋事才两年。
这书中已有这样的倾向。
霍布斯提议创造一个在立法上全能的高层机构。
以下我要指出这高层机构的功能带着浓厚的经济性格。
这两者在当时都是推陈出新,彼此都算是打开局面。
《巨灵》的经济性格
霍布斯书中论及经济的部分,没有他论述政治组织的一部分之爽快利落,而且有前后矛盾之处。
这一方面固然表现作者主要兴趣不在此,一方面也由于他过于注重他思想体系之完整,有时将他自己的主见与学理上的必然趋势混为一谈。
比如说他早已提到法律只在必要时制订,旨在防止人民彼此侵犯,法律不及处则仍为人民之自由。
他在论人民之自由的一章里也写出:“下属之自由限于以下各种事物,亦即最高主权人规定他们之行动时预为留下的事物,如买卖、互定合同、选择自己的居处、自己的饮食、自己的职业和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教育子女等。”
他在下文又说人民之自由尚包括防卫自己人身之手段。
照字面看来,人民既能自由买卖、互立契约,则必先有财产所有权。
可是霍布斯的看法并非如此,财产之所有权也仍是国家所制定。
这也就是说在初民时期,尚未产生最高主权人时,并无所谓私人财产。
“在没有选出一个强制执行的权力之前,既没有国家,也没有财产,即所有的人都有权领取盈天下的事物。”
(原文中propriety系中古英文,与property同,此处称财产。
)
这样一来,则前后文发生互相牵制的作用了。
人民可以自由买卖、互定契约,只是一种抽象的权力,他们原则上可以以所有易所无,但是何者为其所有,何者为其所无,仍由政府决定。
古今中外学者提到所有权之最初来源,都有一个“天生万物以养人”
的说法,霍布斯也不例外。
他先把这万物解释为人类的“营养”
(nourishment)。
“上帝通常或无代价地赐给人类,或收取劳力卖与人类。”
所谓上帝收取劳力,将营养卖与人类,显然的即是“劳力价值论”
(labor theory of value),这理论为中古以来学者间常提及,也是以后古典派经济学家(classicaieconomists)常用之辞。
我们在下节讲到洛克时还要说到。
这里要指出的,是霍布斯并没有承认服行劳力之人有立即取得成品的所有权。
以上所说人类都是集体性格,也还是初民状态,亦即国家成立之前。
此后社会契约一行,最高主权人有一桩首要任务,即为分配资源(distribution of material)。
霍布斯认为全民可以三种不同方式分得资源。
有些人获得“一部分土地”
,有的则以“少数的商品”
或“在某种技能上的自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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