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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00多年来的颠簸始自鸦片战争。
历史家溯本归源追究西方给予中国的影响,很可能对英国史有不同的看法。
这也就是说,彼方的改革与设施,短处和长处大凡能对中国此后发展有长期性推进的功效之处,已应视作中国历史之一部分,不妨编辑采用,研究中国的历史家(不一定是中国人)或能继续朝这方面进展。
并且中国历史规模之大,其赋予历史家之广幅胸襟,最能与西方历史家注重精微相平衡。
本人不过以客观的立场在既定题材内重新安排众所周知的事迹,以适合于本书之体制,并融出前后一贯的看法,还谈不上重写历史。
1603年英女王伊莉莎白一世去世,都铎(Tudor)王朝断嗣,王位由詹姆士一世接继,是为斯图亚特(Stuart)王朝之始。
詹姆士系伊莉莎白之侄孙,依西方习惯通称堂表弟(cousin),自兼苏格兰国王。
这也是朝代国家的办法,英、苏两国此时尚未合并,各有其司法立法行政机构。
詹姆士以学者自居,曾御制《自由君主之真正法律》(TrueLaw of Free Monarchies),极度的宣扬君权神授。
书中阐释君权产生于尊卑上下的等级之前,也高于私人财产,所以自由君主不受外界帝王之干预,也不受臣下的要挟约束。
他这专制独裁的作风,与很多希望自由与解放的国民冲突,使斯图亚特王朝在大众关系之中陷于不利的地位。
概略说来,以后内战诚君和成立民国之各种远因,在詹姆士一朝都已埋下伏笔,有些因素,尚可追溯到几个世纪以前。
英国
社会本来是一种混合性的封建体制(全国划分为县〔shire〕,也有民兵'militia')。
这种封建是中国历史里所没有的。
有些欧洲学者认为这是日耳曼民族侵入欧洲西南时,与罗马帝国的残骸重叠组合而成。
所以其下端显示着部落组织的型态,其上端却又隐约表现着若干全国性的中央结构。
这种制度的最大特征,为带有契约性质的从属关系,例如陪臣(vassal)之对领主(lord)的骑士勤务(knight service),每年有40日的义役。
13世纪的大宪章(Magna Carta)又将国王的权利详细规定,也是基于这种契约关系之精神。
可是到詹姆士嗣位时,以上情形早已改变。
骑士勤务原来是因为陪臣有采邑(fief或fee),可以以土养士。
这也只能行于中古战事带着竞技性质,动员简单后勤的马虎条件下,最迟在英法百年战争之前已失去作用,否则爱德华三世用不着向意大利人大量借债(详第二章佛罗伦萨部分)支持他的军事。
大宪章自1215年公布之后曾经同位的君主稍加修正,依例颁布,不下40次,可是一到都铎王朝,即未再提起。
原来都铎王朝两位有力量之君主,亨利八世及伊莉莎白一世,父女在位83年,占16世纪之大部分,他们深得民心,亨利在宗教改革时没收了很多寺院的田产,在位时已卖出一部分,伊莉莎白又继续卖出。
她个人采取稳健的政策,以机智圆滑的态度对付议会,因此都铎王朝从未发生皇冠与立法机关的冲突,延至斯图亚特王朝冲突才爆发,而伊莉莎白死时尚负债40万镑。
英国的议会,本来不能算是立法机关。
中世纪的习惯,法律统有过去之成例,凡是以前未曾做过之事,现在有人提出质问,则不能做,也无需立法机关。
国王召集议会,全系由于特殊问题发生,需要各界代表参与磋商,有时也倚之判决特殊案件。
召集也不定期,议员到会也只算是一种义务。
上议院为贵族院,为有爵位及高级僧侣之集会。
过去全国土地大部分在他们名下,所以地位重要,现在则爵禄名位由国王颁赐,也可以出钱购买,总之上院控制的财富日削,其威望也因之陵夷。
下院为平民院,成员为各县乡绅,每县二人,称为县之骑士(knights of the shire)及各自治市之市民(burgesses)。
他们地位日高,是因为全国财富逐渐落入他们手中。
内战前夕,传说下议院的议员论及上议院曾说:“我们可以拿三倍的价格把他们买过来!”
所以以后国王与议会的冲突多起于下议院。
既为封建制度,其政权与裂土分茅的形式及土地占有平行存在,地产也不能随意变卖。
但在中世纪,很多人利用技术上的漏洞,脱离此种束缚。
名义上不出售,卖方仍自称领主,而将土地“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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