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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年威尼斯颁行的航海法规定,凡是商船总要有一个货主或其代表为全船首长。
熟悉航海技术的船长反成为首长的大副。
船上又有一个书记,带有公务人员的身份,对政府的商务委员会(Consoli dei Mer-canti)负责。
他对船上货物有极详尽的记载,必要时能拿出作证,凡是船上有违例的情事,即使涉及船长也要提出报告。
随着时代的进展,这些组织也有不同的改革。
以前合伙经商多是家人兄弟,通常一个驻屯海外,掌管近东埃及希腊和黑海间的买卖,一个留守在威尼斯。
1300年后,商人已经无须随船来往,无亲属关系的人合伙经商的情形渐多,海外经纪也多用雇聘,或者以抽佣金报酬,或付固定的薪水。
合伙经商组织似有限公司者,所订合同有时间限制,通常有效期为3年至5年。
亦有组织一个集团包船或承包整个护航队的船舱,接受其他商客的运费者。
威尼斯政府在一般情形下不支持独占,总希望商业的利益让全体公民均沾,但在特殊情形之下,尤其是对方的外国已有政府专利,例如在埃及购买香料,或在亚魁来办棉花,威尼斯商人遵今必须组织经营的财团(cartels),集体和对方讲价钱。
复式簿记起先以为为威尼斯首创,现在看来热那亚出现更早。
但是威尼斯商人作了很多改进,如用阿拉伯字记账,将借方列在左端,贷方列在右端互相平行的格式。
14世纪威尼斯已经开始有海上保险,并及于船货。
大概十字军东征之后,朝圣的船只经常带信,威尼斯与各地商业消息之来往已无问题。
14世纪以来威尼斯商人又经常得到大批关于海外贸易的消息与价格。
大概在15世纪之初,威城与西欧国家密切接触之后,参议院每月派一个邮差由陆路传送公文,商人也可以付费托带信件。
威尼斯参议院有监督造船厂工作之职权,即使船只在厂外建造的,也规定它们的尺寸,因为有时候政府需要出价收买。
在多数情形下,参议院组织商船护航队。
各船出航入港有一定的季节。
护航队的海军提督由统领会同四十人委员会委派。
因为其中有些商船尚为政府所有(货舱则已租赁与一般商人),所有船上的划桨手又战时即参加战斗,所以商船队与海军船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1300年前后威尼斯的造船技术有了显著的进步,有杆之船尾舵代替了舷舵,蜈蚣船上的划桨手,三人成为一个小单位,行动较前更为便利。
威尼斯的护航队,一般官有民用,开始进出于英伦海峡,往来于伦敦、南开普顿和布鲁兹(Bruges)等处。
这些船只带来生丝、棉花、樟脑、硼砂、麝香、食糖等物,而从西欧运回地中海则为羊毛、皮革、锡、白蜡、钵碟、纺织品、黄铜器等等。
史料显示,从北欧到南欧,水运费用和陆运费用的比较,是1:20,可以想见这种航行利润之富,不过后来受英法百年战争的扰乱而长期停顿。
威尼斯对其公民的管制可算严格,可是其种种规定无一不是替她的商业繁荣和前途着想。
和其他政治组织比较,她制度里官僚主义的作风不能算浓厚。
这也就是说,她不以创造程序、注重形式、满足官僚自尊心为目的。
参议院以下各种执行机构,大部分以委员会主持,也有很多政府方面的律师从中协助解答各种问题。
威尼斯的民法和航海法是狄波罗(Giao Tiepolo)为统领时,在13世纪前期编纂的,后来根据商业习惯和社会环境的改变,又经过多次修正。
从时间上看,这创始仍在很多意大利大小城市之后。
西方近代的商法和航海法虽说可以溯源于罗马法,其中大多数条文是由于在意大利大小城市中经过实际的运用,于11、12和13世纪之后成为各地的习惯法,又透过法国,才被北欧各国接受。
我们现在看来,这些法律对树立现代商业的信用制度有极大贡献。
汇票、提货单和信用状能够协商、转让、流通,在法律面前生效,已经用不着说了。
像“海损”
(averaging loss),“海难救助之求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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