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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脸脸上的笑又出来了。
他笑眯眯地不假思索:&ldo;我想请大家注意,这个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在这个时间和地点坐过出租,不能证明她是因为接到何巍朋电话才出门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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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小时没理他:&ldo;我请求出示第二组证据。
在卷宗第277页,这是济世医院急诊部门刘敏医生手机的照片,以及这个手机中号码为18277xxxxxx的卡在2017年5月11日的通话记录详单。
其中有一条呼出记录,时间是1点50分01秒,通话时长49秒,所拨的号码正是刘恬臻家中的固定电话5922xxx。
这组证据,与被告人供述中提到的2点左右通过家里座机接到何巍朋电话的时间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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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脸舔了舔牙槽。
这个证据他看过了。
但这个电话拨出的时间,何巍朋确实就在医院里,按理说并没有什么价值。
&ldo;现在出示第三组证据。
在附加卷36页,这是通过向法院申请要到的济世医院2017年5月11日凌晨的一段监控。
这几张截图都是由济世医院监控拍下的、何巍朋拿着手机经过的画面。
请注意看,他手中的手机并不是他使用的银色手机,而是玫瑰金色,该手机还挂着粉色桃子形状的屁桃耳机塞,这点也能够从图片中清楚地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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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对比附加卷第87页刘敏医生手机的照片,可以认为是同一个手机,而该画面的时间是2017年5月11日1点48分28秒,与刘敏医生手机拨出刘恬臻家中固话的时间几乎一致。
因此可以证明,1点50分01秒那通电话,是何巍朋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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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脸还没意识到熊小时在这儿较真的用意,但他始终觉得不对劲,还是反对地提出:&ldo;被告人供述中也提到&rso;他在电话里说他刚刚开车撞了人&rso;,但证人当时正在医院,不可能刚刚撞人,因此被告人的供述缺乏真实性,仅凭这一电话记录根本证明不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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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小时没有停:&ldo;第四组证据,卷宗第284页,何巍朋离开医院的时间是2点04分。
也就是他借用刘敏医生手机给家里老式固话打完电话的几分钟后,他就骑上摩托车离开了医院。
而他回来的时间,是3点47分,足足离开了100多分钟。
附加卷102页,这是我们用和何巍朋摩托车同款的摩托,模拟了在同样时间、同样地点行驶至蔷薇大学后山的数据统计表,由表可知,时间基本维持在30到40分钟。
这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所说的在2点44分下车后见到何巍朋,事实上是可以实现的。
即使何巍朋2点04分在医院,也有可能在2点44分到达蔷薇大学后山,劝被告人替罪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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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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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出了声,&ldo;你说的只是猜测?&rdo;
熊小时:&ldo;是的,我只是提出一种假设,证明被告的供述是可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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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脸抓紧:&ldo;就像辩护方律师承认的,她只是提出了一种可能,只是一个猜测,她根本没有证据能证明她的猜测……&rdo;
审判长:&ldo;可以了。
辩护方律师已经承认,检察官也不用多次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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