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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032年,春末夏初之际,5月26日的清晨,一缕晨光穿透薄雾,洒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座庄严的司法殿堂。
在这座充满历史底蕴与法治精神的建筑物里,一场关乎生命与正义的审判即将拉开序幕。
法庭内,灯光柔和而明亮,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以及旁听的各界人士陆续入座,一切都在静静地等候着关键一刻的到来。
上午,随着上诉人宋华堂被法警稳重地带入法庭,坐在上诉人的席位上,审判长赵鑫宇用她深邃的目光扫视一圈,随即敲响了代表权威与秩序的法槌,宣告开庭,标志着二审的正式开启。
整个上午,法庭成为了真理与谬论交锋的舞台,控辩双方不遗余力地展现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每位发言人都尽力为自己的立场争取支持。
在长达数个小时的辩论过程中,每个人都屏气凝神,生怕错过任何一个细节。
午后的阳光渐趋炽烈,然而法庭内的氛围却是凝重无比。
审判长赵鑫宇在宣布休庭之前,提醒各方做好下午的准备工作,以便合议庭能够及时给出最后的判决。
短暂的休息过后,众人再次齐聚,期待着那个将为这场漫长审判画上句点的时刻。
就在所有人静静等待时,书记员陈雨婷洪亮而清晰的声音划破了室内的沉默:“全体起立。”
随着这句话的落下,所有的目光都转向了审判席上的赵鑫宇。
她深吸一口气,稳住心跳,开始宣读判决书:“本院经审理查明,宋华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宋华堂的犯罪行为,造成十七名无辜人员伤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完全符合死刑适用条件。
尽管上诉人表示悔过,但鉴于其犯罪行为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况,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量刑适当,无需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宋华堂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长:赵鑫宇
审判员:林浩然
审判员:王雪梅
审判员:张天毅
审判员:周慧芬
审判员:刘泽阳
审判员:李晓晴
书记员:陈雨婷
公元2032年5月26日”
赵鑫宇郑重地宣读完判决书后,用力一挥手臂,命令道:“法警!
立刻将死刑犯宋华堂带往邯郸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接到命令的法警们迅速行动起来,此时的宋华堂面无表情,但眼神中透露出一丝绝望与无奈。
很快,他便被法警带出了法庭,塞进一辆特制的押送车辆里。
就在同一天,随着夕阳西下,那辆特殊的押送车辆平稳驶入邯郸市第一看守所的大门,车轮碾过石板路发出轻微的声响,与周遭的宁静形成鲜明对比。
车门徐徐开启,宋华堂的身影映入眼帘,他脚步沉重,神情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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