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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人治是极其强大而悠久的传统,它实质上是宗法等级制度,是一种家长式的秩序,长官意志决定一切。
市场经济和法治秩序本来是共生并长的,可是,在我们这里,一方面,在牢固的人治秩序下,市场经济难以发展,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微弱的条件下,法治秩序又难以形成,这成了一个困局。
这正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4市场经济必须有法治秩序配套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我们国家重新开始搞市场经济。
以前搞计划经济是靠人治,现在搞市场经济就必须靠法治。
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经济领域里的法治,要保护人们以正当手段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自由,防阻强制的发生。
西方的历史证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秩序的形成是互相依存、同步发展的,这个规律在我们这里仍然成立。
但是,我们面临一个巨大的困难,就是中国的人治传统,这个传统在计划经济时代变得格外强大,政府拥有支配和管理经济的全部权力。
西方的政府本来就是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在经济领域里尤其如此。
我们的政府是拥有无限权力的政府,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意味着要政府放权,而这个转变是由政府来领导的,权力的本性是扩张而不是收缩,最大的困难是在这里。
法治社会当然必须有政府,立法机构把合乎法治理念的规则制定为法律,而法律的执行要靠政府。
按照法治理论,政府的职责是依据法律保护个人自由,防阻侵犯的发生。
但是,政府一旦存在,因为它是唯一合法掌握强制权力的机构,又最容易侵犯个人自由。
所以,法治理论的重点是防范政府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在这个方面做了很多研究。
它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防阻强制的发生,因此,有悖于这个目的的法律条文,即使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本质上也是非法的,应该废除。
第二,法律是普遍性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权。
第三,法律至上,政府必须受法律支配,在法律的范围内施政。
第四,权力制衡,立法、司法、行政三项主要权力分立,以保证法律的制定和司法的判决不受行政干预,同时监督政府对法律的遵守。
这些是一般性的原则,要真正付诸实现,仍有赖于市场经济和法治秩序的共生并进,使秩序逐步形成。
现在我们市场经济的秩序远远没有形成,规则还很不完善,已经有的一些规则没有得到遵守,还有很多所谓的规则不符合法治精神,对个人自由构成强制,不是真正的规则,是人治的东西。
从市场经济来说,规则可以分两类,一类涉及私人领域,另一类涉及公共领域。
私人领域的规则,主要是对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在这个基础上实行公平竞争。
其中,财产权是重中之重。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允许每个人凭自己的能力和运气去争取自己的经济利益,这个经济利益最后就体现为财产。
如果财产不受到保护,可以被任意剥夺,所谓经济自由就是空话。
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实行下去。
所以你看,一切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都必定要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在他们的宪法里。
现在我们在观念上也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把保护财产包括私有财产写入了宪法。
最近《物权法》终于通过了,原来对要不要保护私有财产的问题有争论,一拖再拖,今年总算明确了,保护私有财产已经确立为国家的法律。
当然,这离真正付诸实现还有相当的距离,现在民营企业家处境十分艰难,政府会以各种名目剥夺他们的财产,权力寻租导致侵犯私产和不公平竞争的事情经常发生。
我认识一个企业家,苦心经营许多年,办了一个旅游项目,地方政府看见有利可图,就给他设置种种障碍,最后逼迫他把这个项目廉价卖给了政府下属的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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