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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尊重生命:社会秩序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
1保护生命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出发点
生命是最基本的价值,我想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
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你只有一条命,只有一次活的机会,死了以后再也不可能复活。
当然有的人相信宗教,相信灵魂可以永生或者可以轮回,但是即使有这种信仰,也无法否认我们今生今世的生命是永远不能重现的。
每个人在这个世界上只能活一次,只有一个人生,所以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生命是他最宝贵的东西。
同时,生命是人生所有其他价值的一个前提,一个基础,你没有了生命,其他价值都无从谈起。
曾经有一个学校搞生命教育,让我题词,我当时写了三句话:热爱生命是幸福之本;同情生命是道德之本;敬畏生命是信仰之本。
人生的一切重要价值,都是建立在对生命的正确态度上的。
现在我要加上一句:尊重生命是法治之本。
这正是我今天要讲的第一个问题。
尊重生命要落实到个体生命,让每个人的生命权利得到保护,同时也使每个人对他人的生命权利予以尊重,这正是法治社会要解决的问题。
法治社会的出发点,就是要寻求一种能够最大限度保障生命权利的社会秩序。
在西方为法治社会奠定理论基础的是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哲学,代表人物有洛克、亚当&iddot;斯密、休谟、约翰&iddot;穆勒等人。
洛克可以说是近代法治理论的创立者,他在《政府论》下卷里说,政治社会的目的是保护天赋人权,也就是保护老天、大自然给每个人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什么呢?他列出三条:生命、自由和财产。
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而要保护生命权,就必须保护自由权,让每个人拥有实现自己生命价值的自由。
同时,生命的维持需要物质资料,而经济领域的自由也是落脚到财产的获得,因此西方法治理论家都特别重视保护财产权,在他们看来,如果财产权没有保障,对生命和自由的保护就成了空话。
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哲学最基本的道理其实很简单,归纳起来就是两条,一个是个人自由,一个是规则下的自由,也就是法治,这是两个基本的原则。
把这个道理讲得最清楚的是亚当&iddot;斯密,他是从分析人性着手的。
他说,人性中有两种基本的自然情感,一是利己,二是同情。
首先,每个人都是一个生命个体。
作为生命,趋利避害、趋乐避苦是本能,对于生命本能你不能去做道德评判,说它是坏的。
同时,作为生物学上的个体,每个人必然对自己的苦乐和利害有最直接的感受,不管你和别人多么亲,多么爱别人,你仍是一个和他不同的个体,跟他隔了一层的,你无论怎么设身处地去体会他的感觉,总还不是你自己的感觉。
他举了一个例子,比如说,有一个不相干的人死了,那个人也许是你认识的,但关系比较远,当然你会难过,但是这种痛苦还不如你自己牙痛时的痛苦来得直接和真切。
你想牙痛是多么小的事,人死了是多么大的事,但是因为你是一个和那个人不同的个体,你对自己的小痛苦的感受要强烈得多。
从这一点来说,人都是利己的,每一个人对自己的关心要超过对所有别人的关心,同时世界上所有别人对他的关心也比不上他对自己的关心,这是由生命本能决定的自然趋势。
所以他说,每个人都比别人更适合于关心他自己。
既然如此,就应该顺应这个自然趋势,创造一个制度、一种秩序,能够让每一个人去关心自己,去追求自己的利益。
这就是个人自由。
但是,你是利己的,别人也是利己的,你要追求自己的利益,别人也要追求自己的利益,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你在利己的时候不能妨碍别人利己,你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这就必须有规则了,而这个规则简单地说就是不能损害他人。
所以,利己是允许的,损人是不允许的,如果发生了是要受到惩罚的。
这就是规则下的自由。
其实,不损害他人,这在人性中也是有基础的,就是同情本能,人能够把自己的利己本能推己及人,体会并且尊重他人的相同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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