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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酬定律是对的吗_第4章_如春小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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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不过,土匪种地未必等于当农民。

王阳明笔下的土匪自己结寨种地,同时也掳人种地,把他们当奴隶或农奴用。

蒙元统治集团和满清八旗集团早期也做过类似的事,他们用掳来的人口建立了规模可观的奴隶和农奴制度。

乱世的农业生产者可能有多种形态,譬如军屯,庄丁,部曲等等。

居住形态则有坞堡、山寨和土围子,欧洲则有城堡和领主‐‐都是众多的农业生产者围绕着一个暴力核心的社会组织形态。

暴力集团的竞争和垄断程度,对农业生产者的存在形态具有决定性影响。

土匪要转化为标准的中国农户,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户,都要以帝国秩序的恢复为条件,即以皇帝为首的军政组织成为天下唯一的暴力核心。

王阳明剿匪成功,恢复了帝国秩序,加大了当土匪的风险,提高了当农民的收益。

于是,许多山贼下山投诚,转化为农民,王阳明称之为&ldo;新民&rdo;。

民变匪

第四推想与第三推想的方向相反:假定血酬不变,随着生产收益的减少以至消失,大量生产者将转入暴力集团。

朱德回忆说,(1921年前后)几乎全中国每一省都处在军阀部队的铁蹄下,农民的收成被践踏得一干二净,成了一望无垠的黄土沙漠。

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为了混一碗饭吃,成千上万地当兵去了。

如果部队溃败了,或者将士兵遣散了,这些士兵就沦为无业游民。

从民国档案中可以看到,数以千计被处决的土匪中,排在第一位的出身便是无业游民,其次是士兵,第三位是苦力,第四位是农民。

其中,无业游民的比例在70以上。

这种排序,恰好是生产性收益递减的次序:农民有地种,只要不闹天灾人祸,就可能有一些生产收益。

一旦失去土地或者绝收,只好&ldo;以身为业&rdo;,去干苦力或者当兵,干苦力挣的工钱还算生产收益,当兵已经被看作&ldo;卖命&rdo;。

如果再失业了,生产性收益彻底断绝,除了朝不保夕的性命之外,无业游民一无所有,被迫以性命博取生存资源,有抢劫能力者便沦为土匪。

在选择排序上,当兵优于当土匪,因为当土匪的前途不如当兵,收入的稳定程度也不如当兵,死亡风险却极高。

我根据关东土匪的下落估算过当土匪的风险,&ldo;职业死亡率&rdo;超过38。

变法改制:从奴隶主到公仆?

第五推想是对第一推想的延伸。

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既然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那么,当某种秩序带来的收益超过旧秩序时,立法者和执法者也应该愿意变法,提高或降低对掠夺对象的保护程度。

降低保护程度的变法就不多说了,历朝历代推出恶法横征暴敛的故事比比皆是。

各级官僚为了追求代理人的利益,以潜规则替换正式规则,也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我们这里着重考虑更加重大的制度变迁,看看变法改制的终点能推至多远。

据《清世祖实录》(清世祖即顺治皇帝,1644-1661年在位)卷九十记载:&ldo;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

&rdo;同书卷二十说,入关以后,&ldo;俘获人口,照例赏给登城被伤之人。

&rdo;

&ldo;血战所得&rdo;之类的措辞表明,当事人确实有以奴婢为血酬的观念。

正如前边提到的那样,满族统治集团最初就像土匪一样掠人为奴。

稍后,他们又像强盗一样,以圈地的方式掠夺了15万至22万顷土地,分给八旗将士,让奴仆为他们耕种。

主子对奴仆可以任意拷打虐待。

这种制度安排对主子来说很痛快,操作起来既简单又方便,蒙元初期也曾如此办理。

问题在于,奴仆可以偷懒,可以装傻,可以偷吃偷拿,挨打受虐还可能逃亡。

顺治三年(1646年),&ldo;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

&rdo;1649年,奴仆&ldo;今俱逃尽,满洲官兵,纷纷控奏。

&rdo;1654年,&ldo;一年间,逃人几及三万,缉获者不及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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