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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因事聚众、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俱问罪、不分首从、属军卫者、发极边卫分充军。
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若止是殴打、为首者、俱照前充军为民问发。
若是为从、与毁骂者、武职并总小旗、俱改调卫所。
文职、并监生、生员、冠带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职役为民。
军民舍余人等、各枷号一个月发落。
其本管、并监临官、与军民人等、饮酒赌博宿娼、自取者、不在此例。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
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减二等。
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
笃疾者、绞。
死者、斩。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论。
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自相殴者、亦同凡斗论。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
折伤以上、及殴伤三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另加凡斗斗伤二等。
【拒殴追摄人】
凡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殴所差人者、杖八十。
若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
各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至笃疾者、绞。
死者、斩。
【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
死者、斩。
【威力制縳人】
凡争论事理、听经官陈告。
若以威力制縳人、及于私家拷打监禁者、并杖八十。
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
因而致死者、绞。
若以威力主使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为首。
下手之人为从论、减一等。
一在京在外无藉之徒、投托势要、作为心腹、诱引生事、绑縳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枷号一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
【良贱相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