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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官场上,收受门包一直是一个小小的痼疾。

说起来似乎为害不大,但实际上却极损政体之尊严,启腐败之先声。

因此乾隆五年(1740年),皇帝规定,奉旨出差巡查的官员,凡到州县地方,有敢借机收受门包的,&ldo;与者照钻营请托例治罪,受者照婪赃纳贿例治罪&rdo;。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皇帝又通谕各省,从督抚到道府,要严格管理家人,&ldo;概不许收受属员门包,各督抚传事禀话,交中军巡捕等官传禀,不许另设立管门家人&rdo;。

史上第一回,皇帝的惩贪规定细化到了大臣们的家人。

(《清会典事例》)

人们的普遍印象是乾隆比雍正仁慈,但实际上,乾隆朝对贪官的惩处远严厉于雍正朝。

乾隆以前,惩贪实行&ldo;完赃减等条例&rdo;。

该条例规定,凡贪污挪用公款的犯官,如果在一年之内将所贪的公款全部补赔,就可以免死减罪发落。

如果一年之内没有全部补上,还可以再宽限一年,让官员自己在监外继续筹款赔补。

第二年还没能全部补赔的,犯官进监,而其妻子仍可帮他补赔。

直到家产尽绝,才被处死。

这样拖来拖去,贪官污吏没有几个被明正典刑的。

经过长时期的酝酿,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皇帝克服巨大阻力,毅然废除了&ldo;完赃减等条例&rdo;,代之以&ldo;完赃不准减等&rdo;的新例。

不管你家里多有钱,贪污白银只要满了1000两(相当于今天的20万元人民币)即判处斩首,决不宽贷。

这一改革,使清王朝的惩贪力度上了一个极大的台阶,使无数贪官人头落地,家破人亡。

凡贪污或受贿案件,承办大员一旦查有实据,立即请旨将犯官革职、查抄,籍没家产异常迅速、严密而彻底,贪官污吏的下场不仅身首异处,而且家产无论精粗多寡一律入官,真是落了个白茫茫大地一片真干净!

在中国历史上,惩贪严厉者,在朱元璋之后,乾隆可排第二名。

立法如此之严,执法更有过之而无不及。

乾隆惩贪举措,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防范严密,明察秋毫。

乾隆皇帝充分利用密折制度,广布耳目,充分监察大臣们的一举一动。

而且对同一个人,他往往命多人秘密考察,以免偏听偏信。

这样就掌握了大量真实情况。

比如乾隆十一年(1746年),乾隆命令湖北巡抚开泰秘密考察湖广总督鄂弥达的官品操守。

开泰回禀说,鄂氏年老体衰,不过尚能正常办公。

其家人闻有收受门包之事,不过数量不多,而且鄂氏自己好像也不知情。

皇帝看后批示,鄂氏的问题不仅如此,你反映的并不全面:&ldo;非但此也!

鄂弥达往查湖南省,令其子拜各属员,亦间有收受礼物者,操兵全不阅看……&rdo;通过这种方式,所有高级官员时刻感觉自己处于四周同僚的监察之中,时时自危,居官自然如履薄冰,不得不小心谨慎。

二是执法从严,决不姑息。

高级官员如果事涉腐败,即使情节轻微,数量不多,也决不轻恕。

云南总督恒文是乾隆喜欢和信任的大臣之一,他头脑灵活,能力突出,善于处理各种复杂关系。

乾隆说他&ldo;历任封疆,受恩最重&rdo;。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恒文按各地惯例为皇帝准备&ldo;土贡&rdo;。

他因云南产金,拟购买黄金制作几个金手炉献给皇帝。

当时黄金市价为每两金子换14两银子,而恒文为了占便宜,只给10两银子。

这当然是以购买为名,行勒索之实,确实相当卑鄙,不过占这么点小小便宜,情节也确实谈不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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