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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来厂除了重视计划生育和晚婚的宣传教育处,还以优惠待遇给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的职工奖励。
1982年6月厂实行对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100元(单职工50元),以后每年发40元保健费,发至独生子女10岁。
同年实行对独生子女母亲确因避孕失败做人流发给营养费15元。
1983年底规定对独生子女母亲绝育发给营养费60元,给有两个子女的母亲绝育营养费40元,三胎以上绝育者发20元。
从1979年至1983年厂用对独生子女者营养费和绝育奖励费共达64730元。
1984年至1988年以来,对晚婚女职工每年奖励10元。
增加晚婚假12天,不影响评奖。
在分房时适当加分。
对晚育女职工增加晚育假15天,也不影响评奖,并可享受一年产假,期间不影响调资晋级。
申请独生子女的职工按横办(1988)109号文发给一次性奖金,属本厂职工的发200元,单职工发100元,并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费(包括保健、医药、幼托入学费等)100元,享受到独生子女14周岁止,所用医药费仍可按劳保报销50%。
厂对做绝育、人流手术的职工都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费和休息时间。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进行不同程度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理。
1983年钨钼分厂工人叶志良不听劝阻,强行生育第五个孩子,给予辞退出厂的处分。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得好,历年厂计划生育工作保持了先进荣誉和上级单位的好评。
历年计划生育补贴费(元)
1979-1983年64370
1984年18674
1985年17694
1986年20050
1987年20010
1988年32065
1989年44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