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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代德国经济繁荣的重要原因是外国贷款的源源流入,德国自身金融力量薄弱,银行业的基础也非常脆弱。
一次大战前,德国银行自有资本与存款的比例是1:3‐4,29年代降为1:15‐20。
一旦存户大量提款,银行很容易倒闭。
另外,外国贷款半数以上是6个月期限的短期贷款。
因此,20年代德国的经济非常脆弱。
魏玛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自近代以来,德国就有政府控制公用事业和大规模参与工业活动的传统。
魏玛共和国建立后,社会民主党人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有所增强,他们反对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但主张对私人经济加以一定程度的监督和干预。
同时,以一次大战时期的战时经济为依据,一部分资产阶级人士如拉特瑙和雅费,也提出了所谓&ldo;公共经济&rdo;的理论,主张将社会生产和消费置于公共监督之下,根据国民经济的总体计划调节生产,由国家调节企业主的利润率和工人的工资额,由企业主、工人、国家和消费者一起,组成各级经济自治机构,干预经济生活。
在诸种因素的影响下,20年代德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干预经济生活。
完善劳资仲裁制度。
根据魏玛宪法,各经济大区曾组建过经济公共公司、联邦曾建立过全国经济委员会,然而,这些机构的设立并未实现&ldo;劳资共决&rdo;的原则。
作为弥补性手段,20年代逐渐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仲裁制度。
如果劳资双方在谈判中僵持不下,由政府任命的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人就可以进行干预。
调解部门作出的决定只要被一方接受就能生效。
如果双方都不接受调解,调解部门或劳工部长就可以根据劳工部提出的统一规定,就工资、劳动时间、假期等问题作出裁决,双方必须服从。
1927年,全国从地方到联邦,建立了统一的劳资争议法庭系统,以裁决劳资纠纷。
&ldo;全国最高劳资争议法庭&rdo;是该仲裁系统的最高一级机构。
劳资仲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减少了劳资纠纷。
但同时,该制度使政府包揽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固有弊病,一旦经济运行失调,资本家和工人都会怪罪于政府。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1926年,德国的失业救济制度改为失业保险制度。
该制度规定,工人刚失业时,从保险金账目中支取保险费。
该账目的资金来源由劳资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对半提供,发放额也按失业者原来的工资额分成几等。
失业较长者改领危机救济金,该项资金45由国家提供,15由地方提供。
长期失业者改领由地方支出的社会救济金,数额大为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