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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在街撒泼、口称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为由、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
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
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各治以罪。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剌。
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
为从者、各减一等(以一主为重。
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并赃论。
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
虽各分得四贯、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之罪。
造意者为首、该杖一百。
余人为从、各减一等、止仗九十之类。
余条准此)。
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剌窃盗二字。
再犯、剌左小臂膊。
三犯者、绞。
以曾经剌字为坐。
○掏摸者罪同。
○若军人为盗、虽免剌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