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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日耳曼战士与拉丁教士混合到一起的显著特色,成为中世纪文化基础的一部分。
教会从一开始就欢迎骑士阶级,为他们祝福,因为战士是为着保卫基督徒才去击退异教的穆斯林、马扎尔人与北欧人的入侵的。
主教们与修道院长们愉快地承担军事责任,他们拥有国王们(由他们加冕的)赐与的采邑,因而能慷慨地资助军事装备,反正他们自己不必去打仗流血,只需偶尔用用那个有用的武器‐‐权杖。
同时,野蛮人入侵被扼制后,主教们与修道院长们更把战争行为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屡次尝试得手。
&ldo;战争的权利&rdo;或&ldo;发动战争的权利&rdo;这些概念都无暇计较了,因为北欧人像吞没一切的火焰那样横扫大陆;同时,基督教教士发现也很难用这些概念去计较穆斯林,因为穆斯林疯狂地决心依仗长剑把人们都归化过来.否则就把人杀死。
所以.在同异教徒的战争中,没有清规戒律的约束,骑士们无论犯了什么罪恶都可以获得赦免。
12世纪,在基督教教会的保护下,条顿骑士团向东欧的斯拉夫人与文德人wends,属于西斯拉夫人的一个分支,其后裔索布人为德国的少数民族。
发动一次十字军东征,简直就是一场灭绝性的战争。
然而,基督教世界内部,至少从原则上来说,情形也是不同的。
基督徒互相杀伐是可悲的,教会为此深表痛惜但无力制止。
基督教神学家们同意有一种战争应认为是&ldo;公正的&rdo;,扼要说来,即由一位合法的修道院院长以正当理由发动的战争,便是&ldo;公正的&rdo;战争。
毫不奇怪,一代代专门培养成为战士的阶级,在没有外部敌人的时候,便互相残杀起来。
在没有共同承认的掌握裁判权的权威的情况下,即使在并非好战的社会里也会发生武装冲突。
权利、义务、责任与效忠,更因封建制度的占有权,交织在一起,极易产生无穷的争执,由于欠缺一个明确的法律制度与执法部门,人们多半要靠战斗来维护各自的权利。
这种战斗被看作是请求上帝裁决,大半个中世纪时期,每个有自尊心的人都有权发动。
逐渐地,在罗马法典的影响下,有了一种区别:私人之间的争斗被称为&ldo;私下的战争&rdo;,君主(诸侯)间的战争被称为&ldo;公共的战争&rdo;;后来,前一种战争逐渐被视为非法。
&ldo;私下的战争&rdo;也就是不张扬的战争,只有在尽可能避免使社会遭受大损害的情况下才被接受‐‐一个人可以在战斗中杀死他的仇敌,但不能烧掉或剥夺仇敌的财产。
至于&ldo;公共的战争&rdo;,限制要少得多。
俘虏可以归于战胜者或从俘虏身上勒索赎金;败敌的财产是合法的战利品;可以按人头来征收贡物。
原则上,不仅教士及其财产,而且土地耕种者也可豁免交纳战利品,不受战败掠夺。
但是,如果他们被怀疑&ldo;帮助与赞同&rdo;战争(他们也通常如此),豁免就不适用了。
最后,有一种更可怕的战争形式,最常见于围困战,被围的城堡拒绝投降,决心死战,城破之后,不仅财产,就连战败者的生命也都任凭征服者摆布了。